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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停车场丢车可酌情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5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黄梁英)新买的自行车停在超市停车场内,购物出来却不见了,并排停放的另一辆车也不翼而飞,但超市方对此不负责。

  1月中旬,林先生到新开的易初莲花保德店购物,将自行车停放在超市外面的停车场内,当时停车场一带有值勤保安。可一个多小时后,林先生购物出来却发现新买的自行车不见了,当时一位老人放在停车场的自行车也遭窃。两人找到超市相关人员,但对方称这并非超市责任,他们不会对此赔偿,双方不了了之。

  记者就此联系易初莲花保德店,防损部王先生解释:偷窃事件防不胜防。为了方便顾客,他们的停车场是免费开放的,且一个区域设有一个保安。一旦发生偷窃事件,他们建议消费者报警,但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市消保委法律部朱先生认为,尽管顾客和超市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失车事件,超市方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免费不等于免责,停车场是超市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其盈利行为的附属部分。顾客也是按指定场所停车,若超市无法保证停车场的安全,很可能会丧失一批顾客。消费者提出补偿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超市可对此酌情进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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