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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同嫁二夫惹纠纷一屋两卖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0:24 桂龙新闻网

  余某将自己的住房先后卖给两个人,元月25日,余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据悉,这是柳州市首例因为民事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3岁的余某是柳州市人,在柳州市跃进路5区有一套住房,2003年初,他以14万余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一对蓝姓姐妹,并收下了姐妹俩预付的1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交清余下的房款。

  可是余却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甚至对姐妹俩提出不卖房子了,退还房款给她们。姐妹俩不同意,以余侵权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此案经过柳北区法院审理后,姐妹俩赢得了官司。但是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余的上诉,责令他按照当初的约定,将房子卖给蓝姓姐妹。

  之后,法院将于2004年8月4日对余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而余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抢先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将这套住房卖给了另外的朋友,并于7月26日将房子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余的朋友李某成了这套住房的主人。

  余的行为让法院暂时无法执行判决,为此,法院到公安机关报案,柳北公安分局经过立案侦查,发现余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313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余刑事拘留。1月25日,柳北区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了对余某的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南国今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蔡谦宁 毛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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