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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市民状告供电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0:28 新华网

  “五日内交电费不公平”:贵阳一市民状告供电局败诉

  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26日专电(记者黄勇)贵阳市退休工人程德忠以“自抄表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电费”不公平为由,状告贵阳市市南供电局一案日前审理结束。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驳回程德忠的诉讼请求,并判其支付逾期交纳电费的违约金15元给市南供电局。

  程德忠认为,2004年7月6日,贵阳市市南供电局以“未按期交纳电费”为由断了他家的电。当天交了电费后,供电部门并未及时恢复供电。程德忠认为,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在其印制的缴费单上,明确要求电费的缴纳为“自抄表之日起五天内”,逾期不交者,将收取违约金。这一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程德忠说,这一条款只是市南供电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明显不合《合同法》中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这一条款。2004年10月,程德忠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供电局规定的“自抄表之日起5日内交纳电费”规定无效,并判令市南供电局退还多收的违约金九角六分钱。

  被告市南供电局答辩称:发票上的五日交费的规定是这个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供电局已经给了用户合理的交费期限,因此供电局在印制发票时作为统一的制式在附栏内告知用户,用户如不按此规定的时间交纳电费,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市南供电局同时提出反诉,称在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期间,原告多次不按规定的期限交纳电费,要求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的逾期交费违约金16元6角,反诉费由原告支付。

  南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局设定的五日交费期限,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在该规则中明确,供电企业可以自行规定交纳电费的期限,但应予用户合理的交费期限。供电局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条款约定的内容基本遵循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对程德忠的上请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完)(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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