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宣判才是“看得见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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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4:2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近年来笔者旁听了不少庭审,发现法官在庭审结束时无一例外都宣布要“择日宣判”。为什么不当庭宣判?没有解释。“择日”择到哪一天?也没有说。当后来偶然从媒体上看到判决结果时,总是会充满这样的怀疑——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是否有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 正因为此,当我看到河南省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要求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时(见1月27日《中国青年报》),便不由得击节称叹,深感这是一个切中时弊的优秀提案。 在审判中贯彻当庭宣判这一原则,最大的好处是给了社会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及其裁决理由,可以使旁听者和控辩双方知道裁决结果是建立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基础之上的,裁判者没有从事“幕后”的暗箱操作。这当然会增强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理解、信任和服从,对旁听者来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法院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当庭宣判的另一好处就是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法外因素的介入。法官作为生活在世俗社会的个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情、权力、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使法官的独立意志受到干扰。而当庭宣判能使法外因素没有影响判决的时间和空间。 当前很多案件不进行当庭宣判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原因是合议庭并不真正握有裁判权,真正握有裁判权的是“不审而判”的审判委员会,有的法院甚至还出现了“庭委会”、“庭务会”这些没有法律地位的“审判组织”。但这种“不看病的医生开药方”的审判模式,是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的。 当然,强调要当庭宣判,法官的素质就必须胜任,法官的品质就要能做到单独对法律负责。但是,如果我们不贯彻当庭宣判的原则,我们就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素质和品质来承担当庭宣判重任的合格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