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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告赢镇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9:08 南方日报

  在高速公路旁设立的广告牌被城监擅自拆除

  广告公司告赢镇政府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东法宣)四川某广告公司诉东莞市道胺镇政府拆除其广告牌行政行为违法,将其告上法院索求赔偿。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道胺镇城监中队此行为为行政违法,同时,判令该镇政府赔偿因该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的损失54.76864万元。

  签约

  高速路旁立广告获许可

  2002年7月,四川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在广东省高速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的权利,并于2002年7月22日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告合作》,该合同约定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道胺立交北行出口三叉位处的广告规划位给原告使用。天×广告公司按规定取得了《广深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证》,并于2002年10月23日与成都某钢结构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单立柱广告塔承揽合同书》,将广告招牌中的广告塔工程以人民币21万元的单价委托该公司进行承建,合同中对工程期及工程款的给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2003年12月10日,天×广告公司与深圳市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告购买合同》,由强华公司购买上述路段所取得的广告牌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合同对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违约方需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遇阻

  广告设施被城监中队拆除

  然而,2003年12月,在广告塔工程进行过程中,道胺城监中队以该广告公司的广告牌未经该镇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乱设为由,阻挠工程进展,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2003年12月,道胺城监中队向天×广告公司发出一份《道胺城监停建通知书》,要求广告公司在12月27日前到该镇城建办补办手续或接受自行停建处理,逾期不到者将按章处理。

  由于天×广告公司一直没有前往“补办”手续,2003年12月27日,道胺城监中队在未通知天×广告公司的情况下,委托东莞卓×广告有限公司将上述广告招牌进行了拆除,并将一份于2003年12月30日出具的、内容为拆除上述广告牌的工程款费用人民币1.1万元的发票交付天×广告公司,要求其支付该款项。

  四川天×广告公司认为道胺镇政府属下城监中队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道胺中队在拆除天×广告设施时既没有适用正确的行政法规,又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而且违反了法定的处理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该行为给天×广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558495.40元,而且道胺镇政府应当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镇区没有相关审批权限

  东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中对公路两侧的广告、标牌的设置和设计的审批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高速公路,由该路段路政机构初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而《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东莞市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已经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负责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各镇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因此,公路两侧(含高速公路)的广告设置的审批权限不属于各镇区。

  最终,东莞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东莞市道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道胺城监停建通知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四川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深珠高速公路道胺路口的广告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47686.4元作为因行政违法而造成原告的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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