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井盖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 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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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9:23 新华网 |
为有效遏制窨井盖被盗,公安、水务、城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联合发出呼吁,希望借鉴外地经验,将偷盗井盖的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昨日召开的武汉市窨井安全管理工作会上,该市水务部门大吐苦水:去年全市井盖被盗7639块,并因之发生14起伤人事件。 水务部门称,窨井盖频频被盗,防不胜防,和处罚力度不够密切相关。据了解,目前对盗窃井盖的处理分为两种:如果数额不大,通常给予行政处罚,最多只能被拘留7天;只有偷盗的井盖数量达到立案标准,方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有关领导表示,将把这些建议转交给司法部门。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记者周亚峰王成琛通讯员易先云) (责编:林证) (来源:楚天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