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禁止的行为不算贿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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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9:33 金羊网-新快报 |
民政部有关通知对贿选作出新界定,并首次引入“选举成本”的概念 新快报讯《人民日报》记者前天从民政部获悉,今年,我国将有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这是对贿选作出的新界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 詹成付表示,对待贿选,应该一面坚决制止一面小心区分;既要严格要求,使贿选无由发生,又要注意因为规定太死而妨碍选举。 《通知》还首次引入“选举成本”的概念,要求降低选举成本,避免人、财、物浪费。要求一省(市、区)之内,统一选票样式;并提倡一县(市)之内,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子琦/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