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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区领导要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7:2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月28日电(记者吴俊)广州日前针对安全生产立下“军令状”:导致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得到的消息。

  据了解,广州市纪检部门在2004年已查处了“12·31”特大火灾事故、“5·11毒酒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对47名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局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9人。

  据介绍,广州市政府将出台《广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政府主要责任人事故检查制度,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6至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重大事故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检讨;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区(县级市),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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