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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要与安全行驶挂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1:06 济南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近发出通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那么,这一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哪些现实影响?各界对这一举措的态度又是怎样的?本报就此展开了调查。

  街头巷议

  笔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其中多半知道第三责任险即将强制购买的消息,他们的反应是有喜有忧。在某公司工作的胡女士,前不久刚买了车,她认为这一举措将会极大地推动对机动车的规范化管理,“这不是多交多少钱的事情,毕竟权利义务划清了,该怎么着怎么着”。另有一些驾车族对购买机动车第三责任险表示认同,但对强制购买不太赞成。在某媒体工作的王女士则持置疑态度,反问说:“这叫什么?叫捆绑式销售吗?”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必保,仅此一项,车主们每年平均在每辆车上就得多花上千元的保险费用。因此,这也促使许多欲购买新车的市民对车辆的追求更加走向理性。计划在今年买车的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杨川,在听说第三责任险即将要强制购买后,他的想法有些动摇。他的理由很简单:成本高了,就要仔细掂量值得不值得。

  出租车几乎24小时都在马路上开,出险的几率比较高,出租车司机对“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体会也比较深刻。来自黄金出租公司的王先生说,新交规出台以后虽然本意是体现“以人为本”,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理赔,仍旧以按责论处的方法来处理,这样对于司机来说反而更为不利。现在出租车司机中都流行这样一个应对措施:出了事故,不管是撞伤人还是撞死人,本来只要负次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的,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多赔一点,司机宁愿把所有责任都往自己身上揽。这其实反而是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体现。他说,该条例(草案)更加照顾到了各方的现实利益,是车辆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大进步。

  立法背景

  专家分析,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购买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渊源。

  首先,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一些人购买车辆,为了逃避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上牌,不办证。这种现象在农村比较严重,一些农民把车买回家,农忙时用于田间作业,闲暇时用来跑运输或作为走远路、进城办事、串亲访友的代步工具,如果遇到交警检查时则绕道而行或者干脆加大油门冲过卡点,以此逃避检查。

  其次,不参加年检的车辆逐渐增多。在车辆年检时,如果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将被强制投保,否则将取消车辆年检资格,而一些机动车所有人为逃避参加保险,干脆不去参加车辆审验。

  三是报废车辆呈上升趋势。多年来,报废车价格便宜,费用低廉,一直受到那些经济条件较差还想买车的人所青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第三者强制险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这样以来,交通管理的压力陡然加大。无牌无证车、报废车和不参加年检的车辆,直接影响了交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交通管理的混乱,尤其这些车辆不参加年检,机动车的机件状况难以得到保障,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同时,相当一部分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肇事方逃逸或者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缺乏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另外,还容易引发交通肇事逃逸。无牌无证车或者报废套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引发肇事后逃逸,而当事人或目击者对于这种车辆很难给交管部门提供有利证据,或者虽提供了车号、车型、车身颜色等证据,但因其是报废套牌车,也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还有,此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与其配套的“强制第三者险条例”迟迟未出台,保险公司认为“有车族”购买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强制第三者险”。因此,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进行“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这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即使无责撞人,机动车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于是,因“有责”与“无责”而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出现。

  可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是作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制度的面孔出现在公众面前的。

  重点解读

  草案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无疑是“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问题。显然,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众所周知,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地提高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如果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实行“无责也赔偿”,势必造成强制三者险费率将处在一个不低的水平。因为,保险公司是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费率,也就是费率结构中虽不含利润因素但起码必须含成本因子。可是这样的费率老百姓又能承受和接受吗?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

  机动车三者险本身经营风险很大,至于说,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都将由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来垫付,那么,这个救济基金能有多大规模,其未来偿付能力如何呢?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

  针对该条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专家认为,设立救助基金这一制度安排可谓极得民心,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交通参与者的利益。但从草案看,救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就是按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提取的强制三者险保费,而这个比例最多设定在3%-5%左右,提供的保障程度是很低的。“将来一旦赔破了,由于没有财政兜底,基金则形同虚设!”

  既然是强制保险,意味着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为车辆购买第三责任险的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根据草案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对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草案体现了有奖有罚的原则,即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草案第22条还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各方反应

  保险公司:

  对保险市场发展影响深远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我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推行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对于我国机动车保险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目前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财产险业务总额的60%以上,而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之一,在我国整体车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例已达30%至40%,今后这一比例还会继续扩大。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后,意味着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我国有多少机动车,就等于有多少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量。“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不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保费也能有很大增长,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保险界一位资深人士如是说。

  同时,也有部分业内人士对第三者责任险的市场前景持谨慎态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一相关人士表示,现在说强制险出台是一大利好消息还为时过早,因为保费收入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利润会上升。一方面,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率有可能随参保车辆的增多而上升,未来赔付率到底能维持在什么水平尚有待观察;另一方面,目前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并不是根据强制保险的情况制定,标准普遍偏低。

  交管部门:

  有利于加强车辆管理

  济南市交警支队交管民警认为,现在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算是“强制性法律险”。因为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但现在第三者责任险是政府干预必须得保的,没有买第三者险的车辆不仅上不了车牌,而且也不能参加年检。实行“强制险”,对于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车辆的规范化管理是一个推动。

  汽车销售商:

  短期内影响不明显

  济南润华集团有关人士分析认为,第三责任险的强制购买短期内还不会对汽车销售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早被看作是购车成本的一部分;强制也罢,自愿也罢,为的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尽管如此,汽车销售商家也视之为难得的机遇,开始把附赠第三责任险作为一块诱人的大蛋糕,用以吸引消费者目光和开拓广阔的市场。

  专家建议

  山东师范大学某法学教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在考虑实现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保险业分散社会危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突出其“强制”性和“责任”性的特点。因此,他认为草案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一是明确规定“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草案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其处罚力度似乎还不足以有力打击逃避强制保险行为。二是尽量扩大保险赔偿范围,以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使受害人获取保险金的风险难度系数加大。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强制保险则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加害人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但可在给付金额的范围内,向加害人求偿,如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自杀或故意行为所致者等。我国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也应设置得宽松一些。

  同时,也有专家对强制购买第三责任险提出质疑。历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王诗和主任认为,保险购买归根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而不应该通过法规的形式强行实施。出了事故,驾驶人无法赔偿的就推给保险公司,这显然不合情理,按照法律规定,该由谁承担的责任就得由谁来承担。尽管从目前来看,强制购买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减轻社会负担,但是它并不符合法律精神。即使作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现状下的权宜之举,也颇显牵强。另外从现实的角度看,大部分人是接受“买车就得买保险”这一观点的,这好比是“买马”与“配鞍”的关系,出台个法令强行规定买马者必须购买马鞍,这实在没有多大必要。

  (郭子一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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