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13次查处才奏效(潮涌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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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刘显东 在深圳宝安区有一个造假团伙,从2003年开始从事假冒伪劣的食用油、酱油生产,仅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就对其查处了13次,没收了10多万件假劣产品。日前,市质监局稽查大队联合市公安局,终于将该团伙一举端掉。 一个大型假冒食品生产团伙覆灭了,意味着生活中的危险成分减少了,深圳市民为此感到欣慰。不过,笔者难免有些隐忧:这样的造假团伙,既然可以13次锲而不舍地造假,居然可以在反复查处后继续造假,这样的团伙还会不会起死回生? 这个造假团伙过去的表现很清晰地表明,管理部门的查处本身并不能够遏制造假,否则,在短短两年时间里面,何以被查处13次依然要继续造假呢?造假的可观利润自然是一个方面,而造假被查处本身给造假者带来的损害肯定小于甚至大大小于造假的收获,这才是造假者不怕查处的利益根源。 既然管理部门屡次查处都治不了一个造假团伙,我们的查处行为岂不成了苍蝇拍子打老虎?为了这个造假团伙奔波了13次,这当然说明我们的执法者不辞辛劳,据报道,他们还面临暴力的威胁。问题是管理部门作为了,可是最终没有成效,这样的管理手段是不是该反思反思? 13次查处的无效意味着管理资源在这13次行动中被浪费了。可是,在管理行为的绩效考核里面,13次查处甚至可能是作为业绩被肯定的!而笔者站在一个普通深圳人的立场来看,站在公共设置和财政支出成本的角度考量,却认为这是一种没有绩效的管理行为!这表明我们的公共管理本身的管理,似乎还缺少“成本—绩效”的管理维度。 当然,我们把板子打到具体的执法者身上也并不公允,毕竟,他们的执法成效与他们手上法定的权力刀斧是否锋利关系重大。有关方面完全可以说,他们只有查封没收的权力和有限的罚款权力,至于更严厉的惩罚,不在他们职权范围内。 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给定的权限行事,自然是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可是,当管理者按照正规程序工作、却不能达到成效的时候,同时他们又发现,责任不在自己身上,而在于诸如法律空白、惩罚尺度过宽、部门衔接等方面,那么,作为直接的执法人员,他们也应该及时地把问题反映到能够解决问题的相关机构中去。比如法律空白,就应该向人大反映,执法的刀剑不够锋利了,可以申请换一把锋利的;对造假者的惩罚太轻微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就完全有必要重新确定罚款额度。在西方社会,那些造假者是要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当事人同时还有牢狱之灾。我们也没理由对那些关系到民众生死的食品造假者过于宽容。 管理者不应该回避,造假团伙所获得的13次造假机会是对管理绩效的严厉考问。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1月31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