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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费最高4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6: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王立)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发出了《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公告,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最高标准不超过4500元,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省医学会和市、州地方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并预付医疗事故鉴定费。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支付。另外,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45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本标准执行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各级医学会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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