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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京”仍在行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8:44 南方日报

  古稀老人陷入灵塔位“连环套”,又被套住3万元

  “唐京”仍在行骗?

  日前,一位姓杨的大爷和老伴来到本报惠州记者站,向记者诉苦,称几年前买了唐京公司几个草坪福位,一直没有卖出去,被套了10万元钱在里面。去年在唐京公司惠阳淡水办事处业务员的游说下,又被套住3万多元,这些钱还是找亲戚朋友借的。为了这笔钱,两位老人不久前还生了一场大病。

  缘起

  为了解套再次被套

  杨大爷气愤地向记者讲起了事情的经过:1997年,杨大爷购置了唐京公司(塔园)10个草坪福位,每个1万元,共投入了10万元。后听说这些福位不好转让,又在1999年以这10个草坪福位和1.5万元的差价,换了一个聚宝福位和一个“世纪贵族型”福位。当初杨大爷本意是用来投资,想等价格涨起来后再转手。但是至今没有转让出去。去年,唐京公司业务员告诉他可以转让,让他再次分批投进了30500元。

  去年6月10日,唐京塔园圆满服务中心经理张绵辉声称给杨大爷办过户,收取过户费1500元;8月29日,唐京淡水办事处业务员钟维红告诉杨大爷,说有一位香港客户想购买他手里的两个福位,并且该客户已经交了5.5万元定金,到时候如果转让不成功,杨大爷可以得到定金的50%。还给杨大爷看了香港客户交押金的收据。不久,在钟维红的安排下,杨大爷和香港客户在唐京公司见了面。

  去年9月2日,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的总监张育良(后查明是假名)告诉杨大爷,如果要想转让两个福位,必须购置该公司的8000元“世纪纪念碑”,杨大爷只好向人借了8000元购置。9月7日,张育良口风又变了,说客户不要杨大爷手里的聚宝福位,要“天坛”,需要再补交1.5万元。转让心切的杨大爷只好再借1.5万元,作为买“天坛”的差额交给了唐京公司。时间转眼到了9月23日,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的总监张育良声称就要转让了,又要求杨大爷交圆满服务费6000元。杨大爷又借了6000元交了。

  就这样,杨大爷交给唐京公司和“唐京”的人共计30500元。后来,杨大爷发现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给的圆满服务费6000元发票上盖的公章和其它发票上的不同,后来据唐京公司认定这张发票是假的。杨大爷才如梦初醒,于去年11月19日到惠阳公安经济侦察二队报了案。而此时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负责此事的业务员、姓张的总监、香港买主已经不见了。

  调查

  只是业务员个人行为?

  近日,记者来到了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办公地点——宝丰大厦三层。据大厦管理处人士介绍,唐京公司淡水办事处已于去年12月底搬走。1月份,警方还来大厦调查过。

  随后,记者来到了唐京公司的总部——惠阳区沙田大厦。找到了该公司投诉中心的曾经理。据其介绍,杨大爷提及的“唐京”工作人员,已经辞职,不知去向。并说凡是到唐京公司购买福位的时候,购件中心都有记录的。记者于是找到购件中心要求调出杨大爷的购买记录,遭到拒绝。

  28日,唐京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先生告诉记者,唐京公司可能有想拿提成的业务员存在这种欺骗的行为,但这不代表公司,唐京公司不可能查清楚每个业务员的底细。他还向记者透露,目前唐京公司正在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

  当记者说起杨大爷想拿回自己因为转让而交到唐京公司购件中心的2.3万元钱时,周先生表示,钱不是说退就能退的,当初杨大爷买福位是想投资赚钱,既然是投资赚钱,就应该知道有风险。不能每个人亏了钱,就叫公司退钱。

  说法

  明文禁止炒卖灵塔位

  法律界人士说,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惠阳市民政局曾先后发出《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惠阳市唐京灵塔园经营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禁止唐京继续炒卖灵塔位。唐京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唐京公司应当对业务人员的所有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记者于26日下午去了惠阳区公安局,该局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确实接到过报案,并且已经立案了,目前此案正在侦查当中,并且该局已经要求唐京公司对下属的淡水办事处进行停业整顿。

  链接

  “唐京事件”备忘录

  1994年7月,唐京公司由台湾唐京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惠阳市沙田镇企业发展公司合资成立。

  1994年9月,“惠阳唐京灵塔园”项目未经报批就动工兴建。

  1995年3月,经省民政厅干预,唐京灵塔园项目停建补办报批手续。惠阳市政府批复同意兴建“惠阳唐京灵塔园”;

  1995年,唐京公司将骨灰塔位“美化”成“小房产”,在灵塔园还未完工、民政部门还未批准其对外营业的时候,先后在深圳、广州、珠海、汕头等地设立分公司和销售部(处),未经民政部门核准就径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对外营业,在珠江三角洲迅速掀起一股炒卖狂风。

  1996年4月,国家民政部批复“惠阳唐京灵塔园”对外营业。

  1997年5月,国家民政部在回复省民政厅的有关请示时,进一步明确墓穴或灵塔位不能当作一般商品进行炒买炒卖,要求省、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唐京灵塔园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要保证指导及时、监督有效、管理到位。

  1997年12月,国家民政部专门发出通知,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民政部重申,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塔陵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1998年6月,25名在唐京广州分公司购买了灵塔位的市民联名将唐京公司告上法院,引发涉及数以百计客户的“唐京官司”。

  2000年3月,惠阳法院对“唐京官司”作出宣判,认定唐京公司与客户买卖灵塔位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唐京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客户购买灵塔位本金。“唐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惠州中院,二审共立案111宗。在唐京公司上诉的同时,惠阳法院又于2000年陆续受理买受人起诉该公司的案件500宗。

  2001年11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宗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大部分案件在认定协议有效情况下,判令唐京公司应返还客户购买灵塔位本金。

  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戴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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