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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法规规章2月1日开始实施(附解读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9:02 新华网

  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新华网已获得特别授权,未经中国法院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2月1日,。其中,国家级法规、规章18部,地方级法规13部。

  在国家级法规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财政违法行为订立罚则,明确解决审计出财政问题该怎么办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大幅提高特许加盟市场的门槛,防范类似“李鬼”加盟等商业欺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将重点监测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五类商品。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规范加油站建设与管理以及后期监管的相关问题。此外,还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等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以及财税类法规、规章。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审计之后怎么办:国务院为财政违法行为订罚则

  多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各级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涉及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超过2000部。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较198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条例》明确了处罚主体,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力度加大,强化了审计、财政机关部门的职权。《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与处罚,监察机关有权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不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分别达10万元、5万元,单位和个人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解决审计出来的诸多问题,落实和追究审计责任。

  防“李鬼”加盟 监管出新规

  由于我国引入特许经营时间较短,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之名,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1997年国内贸易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作了大幅修改,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划出了多道具有实际意义的门槛。

  《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特许加盟的双方必须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特许者开展特许经营的,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比老办法更有可操作性。对加盟者,新办法也提高了门槛,“自然人”不具有投资加盟的资格。如果个人想加盟,必须成立公司或机构。为履行入世承诺,《办法》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新《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不遵守新办法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合格商品将被强制“召回”

  比较2001年出台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形式、范围、重点商品的监测有了新的规定。新《办法》将重点监测五类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三部规章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盲目追求利润,在煤矿等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事故多发的现状,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详细规定了取得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办法》指出,要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以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办法》强调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非煤矿矿山危险源众多,是容易引发伤亡事故的领域,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办法》对监管原则、审查权限、安全评价、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和竣工验收作出明确的规定。《办法》所指“非煤矿矿山”包括地热、矿泉水、采砂以及石油天然气等非煤矿类矿山,这类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施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最高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小采石场的监管、防止违章开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细化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作业的审批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小采石场的规模,指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的采石企业,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为小型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银监会三部规章规范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监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指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

  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在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根据《行政复议办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银监会、银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频繁发生重大金融案件,表明商业银行自身免疫力还不高,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办法》指出,内部控制过程评价实际得分是由五个过程得分平均值得出,它们分别是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得分由指标的量化评价得出。量化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关联方交易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等。根据《办法》,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之后,将对被评价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实行五级定级。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银行,为五级,被认定为内控体系很差,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失或内部控制措施明显无效,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经营业务失控,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两部规章规范外汇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中国进出口规模增加,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确保金融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指出,四种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核销差额管理,分别是: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指出,七种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将列入备查处理范围:逾期未核销时间超过两年且已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的;外汇局下达处罚决定书3个月后企业仍未办理核销的;企业因涉案而导致无法核销的付汇,相关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审结;由于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因无法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核销的;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经外汇局批准由银行购汇支付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应做备查处理的付汇数据。

  细化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

  与2000年中国气象局出台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相比,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加强了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明确了防雷相关的资质认定与审核,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

  新《办法》指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重新审核。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有单位“年年检查,年年不合格,年年不整改”的情况,新《办法》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比较2003年出台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新《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了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新《办法》指出,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新《办法》不再规定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管理,改由气象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进行规范管理。新《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明确了主要职责、审查程序以及《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与监督。《办法》指出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规范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征税办法、非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登记和申报、发票领购、使用和管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办法》指出,征税对象包括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主要涉及加油站建设与管理,以及后期监管与市场信用的相关问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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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将有31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规章18部,地方级法规13部。

   在国家级法规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财政违法行为订立罚则,明确解决审计出财政问题该怎么办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大幅提高特许加盟市场的门槛,防范类似“李鬼”加盟等商业欺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将重点监测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五类商品。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规范加油站建设与管理以及后期监管的相关问题。还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等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以及财税类法规、规章。

    国家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4]116号
汇发[2004]101号
商务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
交通部 交科教发[2004]605号
 交科教发[2004]606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天津市 
 
辽宁省 
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穗府办[2004]67号
青海省青政[2004]99号

(作者:边江)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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