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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分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0:4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问:我在长沙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日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条款中有一条规定,房屋公用部分(如外墙、楼梯间等)的收益归小区物业公司所有,该条款是否合理。长沙李电

  答: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幼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及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公共部分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商品房公共部分包括分摊部分和全体所有部分,分摊部分指如楼梯间之类,应归部分业主所有。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把花园、道路这类公共设施划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聘请的房屋管理者,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取得利润要用之于公众,无权私自占有。当然,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约在先,物业公司也可以有权支配这部分收益。记者陈月红实习生 罗高瞻 采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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