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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被退学后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4: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BBS上发帖传播不存在的强奸案

  女大学生被退学后告母校

  本报讯 (记者廖桂金)一名女大学生在BBS上发了一个帖子,被学校勒令退学,为此她把母校告上了法院。据悉,思明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这名朱姓女生是2003年入读厦大
音乐专业的。2004年6月29日,她在厦大BBS“鼓浪听涛”上发了个帖子,说道,“我校发生一女生被民工强奸案,mm们请注意呀!”数分钟后,帖子就被厦门大学的工作人员删掉了,校方经调查后认为强奸一事子虚乌有。为此,校方于2004年10月对朱同学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理。其实,朱同学是被“数罪并罚”。昨日,厦门大学学生处负责处理此事的宋老师告诉记者,2004年6月16日,朱同学在女生宿舍留宿男性被现场逮住,且该男生是翻墙入屋的,朱同学还自己承认此前多次留宿该男生,因此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朱同学称,其实她只是让男生到宿舍为她修电脑。宋老师回答说,学生只要是在晚间休息时间停留异性宿舍,影响他人休息,依照校规就是“留宿异性”,最低也得受到记过的处分。宋老师认为,留校察看是“听其言,观其行”的期间。而朱同学竟然在受处分后的十几天里再次违纪,无中生有,不负责任地发布虚假帖子,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朱同学觉得很冤屈,她在诉状中说“我只是想提醒厦大全体女生注意自身安全,根本没有损害校方声誉的意思!而且该帖不到几分钟就被校方删除,也根本没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朱同学还认为,校方对自己的两次处分所认定的事实均有误,而且校方做出处分决定所适用的《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是校方内部文件,双方依教育服务合同建立起来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仅靠校方单方的内部规章的某个条款或一纸处分就可了事的。该文件不具有法定规格,学校的处分决定超越了法定权限。此外,朱认为学校没给自己申辩机会,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朱同学说,年纪轻、阅历浅、认识较感性、幼稚是大学生挥之不去的缺点,心灵、语言和行为可塑性极强又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优点,教育者的责任和任务在于引导、重塑理想人格,而非靠简单、粗暴及严厉的处分来威胁恐吓。她希望校方能够撤消勒令退学的处分。(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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