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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动的青春17岁怎么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1:00 石狮日报

  现象扫描

  所谓未成年人,刑法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集中化,73.6%的未成年人犯罪时为17岁,出现所谓的“17岁现象”,他们中外来人员约占四分之三,本地无业人员约占四分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惊心数据

  数字有时是枯燥乏味的,有时却是震撼人心的。让我们先看以下两组有关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

  数据一:石狮法院少年法庭2004年审结未成年人案件50件67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5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62人;犯故意伤害罪11人,强奸罪2人,猥亵儿童罪1人,抢劫罪17人,盗窃罪31人,诈骗罪1人,贩卖毒品罪1人,其他罪名3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五年至十年的6人,三至五年的7人,三年以下的47人,拘役2人,适用缓刑3人,免刑事处罚1人。

  数据二:2000年至2003年底,我市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244件303人。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8人,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220人;其中抢劫案件15起26人,故意伤害5起8人,抢夺2起4人,值得注意的是,性犯罪案件这几年有增长的现象。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在过去的五年间,石狮(包括外来人员)平均每年有74个未成年人因各种犯罪原因触犯刑法,相当于两个高中班级的全部学生!

  未成年人犯罪的六个特点

  未成年人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但又具有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的不同。经分析,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类型、方式、手段上呈现如下特点。

  一、犯罪类型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呈现手段“暴力化”和罪名“多元化”趋势。侵财型犯罪是指盗窃、抢劫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犯罪,由于商业经济和其他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该类犯罪一直是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2000年至今,每年均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8.2%以上。暴力型犯罪是指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如故意伤害、强奸等。2000年至2002年,该类犯罪占18.2%,2003年以来,该类犯罪占25.1%,增长7.9百分点。涉及罪名从2000-2002年的9个增加到15个,增加了放火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等。

  案例本地少年邱某因买不起手机,觉得没面子,在被朋友邀请到KTV唱歌喝酒时,便乘机盗窃他人手机。

  二、犯罪方式团伙化。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思想还不成熟,缺乏作案经验,犯罪心理压力大,因此经常会纠集几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这样既能互为壮胆,又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在遇到反抗时还有足够的力量反抗。2000年至今,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有78件183人,占60.4%,特别是盗窃等传统犯罪已经形成犯罪“潜规则”:有参加的平分、只望风的少分、单干的自己得、新参加的适当多分等,分工十分具体明确。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甚至还有的以未成年人为主,策划、指使其他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

  案例被告人颜某因老乡向其索要所欠赌款100元,而前往购买两把西瓜刀,伙同他人返回邀出老乡打斗,并用刀朝老乡颈部等处连砍七、八刀,其犯罪情节明显有“古惑仔”的痕迹。

  三、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犯罪手段具有模仿性,未成年人一方面缺乏较强的是非分辨能力,另一方面又具有易受感染、善于模仿的特性,对网络、影视中的犯罪方式常常比照去做,主要表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思维方式、暴力程度有向成年人手段发展的趋势。

  案例被告人吴某(女)先后三次从石狮市投寄信件至某市人民政府,以虚构的“龙虎帮”驻闽分堂主的名义,采用威胁、恐吓及揭露其虚构的所谓“隐私”相要挟,勒索该市领导施某某、何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后因及时报案而未能得逞。

  四、突发性犯罪较多,有预谋犯罪较少。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的特点。

  案例被告人冯某受雇于我市一民营服装厂,因工资问题与管理人员发生纠纷,一气之下,竟纵火焚烧该厂多间宿舍,造成三万余元经济损失,最终被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大。我市民营经济发达,外来劳工规模庞大,其中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跟随打工的父母来外一起生活,或独自前来谋生,期间由于父母疏于管教,或由于本身心智不成熟,经不起不良诱惑,再加上外来人员流动性大,使得外来人员犯意产生的“心理阀门”较低,从而导致外来未成年人较之本地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000年至今,市法院受理的外地未成年人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84.5%。

  案例被告人蒋某随父母来到石狮,因其父母、叔叔等人均在石狮经营农贸生意,无暇顾及,终日在外游荡,因缺钱花,竟在深夜约上另一未成年同伴陈某某,带上西瓜刀和纱布等作案工具,驾驶其叔叔的小货车到偏僻地点蹲伏,意图抢劫,后被巡防人员查获。

  六、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再犯罪时仍属于未成年人,并且均属于“重操旧业”,触犯同样的罪名。已审结案件中,构成累犯的有8人,其中犯盗窃罪4人,抢劫罪2件,抢夺罪1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件。

  案例被告人谢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又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逮捕。

  原因探寻

  “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一个人的心理状态、生理特点和具体的生活环境、条件,对其思想观点、情感意志、兴趣爱好和个性的形成,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一个人的行为与其生理、心理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因果关系。社会闲散青少年面临的“无书可读、无业可就、无组织管”这一现状,正是这个群体是违法犯罪高发的最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从社会因素分析,根据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成果来看,产生反社会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丧父丧母或双亲离异,学校管束无力和歧视,恶劣的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家庭环境以及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影响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健全人格的基础。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当部分侵财型犯罪的产生,就是由于青少年在浮躁社会氛围的影响下,急于求成,认为踏踏实实挣钱太慢,而选择盗窃、抢劫等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快速“挣一票”的目的。

  案例被告人唐某,4岁时父母亲去世,之后他和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常常觉得自己是“一个没人要的孩子”,在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他找到“家”的感觉。很快他就在“网友”的教唆下,走上飞车抢夺“共同富裕”的犯罪道路。

  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此外,性的萌发与成熟,是“青春期”变化最突出的特点,由于性激素分泌增多,性机能迅速发展,青少年对性方面的东西较为敏感,而另一方面,他们又缺乏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和完整的道德观念。此时,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他们就容易在情感与理智方面失去平衡,做出违法的行为。

  案例我市少年蔡某,在本村一服装厂务工,酒后窜入女工宿舍,不顾多人在场,将其他人赶出,欲强奸同厂一未成年女工,后因有人报告老板,才仓皇逃离现场。

  从思想因素分析,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养成不良习性,或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产生违法行为。在青少年犯罪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往往是出于哥们义气、逞强好胜,不能明辨是非,在同伴、哥们的招呼下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外地少年章某某,与朋友在石狮一网吧上网时,因朋友被人踩到脚而与人争执,为帮朋友出气,即回住处持一把西瓜刀,对该人连砍三刀,致其轻伤。

  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家庭环境影响甚至决定着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家庭环境缺陷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骄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都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甚至有的父母本身就作风不正,或行为不轨,这些都会影响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案例四川少女胡某,随母亲改嫁后离家出走,流落我市后,在一私租房靠卖淫为生,一日与嫖客为嫖资发生争执,持菜刀将嫖客砍致轻伤,法院受理此案后,胡某继父经通知到庭,庭审时,法官发现胡某继父在石狮打工,竟不知其女也同在一地,且已如此沦落。

  除了家庭以外,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如今学校普遍片面追求升学率,必将造成差生的辍学和分流。这些学生走出学校进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成为犯罪的“后备军”。再加上部分学校对学生校外活动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发生接触,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被告人何某某沉迷于电子赌博游戏,当玩到深夜没钱后,即与同在电子游艺室里玩游戏的同伙雇乘二轮摩托车至偏僻处,采用暴力抢劫车工60元零钱,之后又回去继续玩游戏。

  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闲散青少年都已走向社会却又游离于社会的所有组织之外。城镇几乎没有什么组织去管教他们,尤其是外来人口中的闲散青少年更是如此,形成了管理教育的空白点。一些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以及各种文化糟粕开始向青少年群体渗透、蔓延,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影视过多地渲染暴力、色情,这些都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

  案例我市法院审理的多起伤害案件,就是青少年在迪厅跳舞时,在酒精和劲歌热舞的刺激下,为一点小事学港台电影而暴力相向。

  寻求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是要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及社会各方面事先采取种种教育性、保护性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它也是控制、减少犯罪和解决犯罪问题的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由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多面性,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法院少年法庭有关人士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出以下“处方”———

  (一)优化家庭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就能健康地成长。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以对子女负责的高度出发,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大力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防止家庭教育失控,要注意观察孩子的言行,任何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强与子女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就有可能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此外,父母要首先从自身做起,提高婚姻质量,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子女当好表率,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二)改革教育体制,转变教育观念。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受教育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教育,是学校不容忽视的问题。要真正落实学生素质教育,改进思想教育方式,控制犯罪边缘未成年人,防止其真正走向犯罪。即学校对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不好的“双差生”,不能简单地把他们推向社会,要严格控制学生退学,在生活和学习上予以引导和帮助,让其自觉摒弃不良的观念与恶习,逐渐恢复自信,重新认识自我,重上正轨。

  (三)加强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现代社会的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格局,舞厅、网吧、电子游艺室等是现在青少年常去的活动场所,这些场所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音像制品和电子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要坚决采取各种措施,查禁制造、传播负面文化的行为,特别是要注意清理学校周边的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品位较高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以丰富青少年的精神生活。要让积极向上的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堵塞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毒害的文化生产渠道。(四)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司法预防。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使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做到了有法可依。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五)成年专门机构,关注五种对象。建议政府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关注五种对象:在校的“双差生”或有违规违纪的学生青少年;有违法劣迹的社会闲散青少年;父母离异长期无人管教的青少年;城镇家庭父母下岗失业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刑释解教人员中的青少年。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

  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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