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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个体苦难是国家义务(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4: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佚名(1月31日《新京报》)

  国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一年多来,保障了一些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救助站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除了一些受助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外,智障、肢体残疾、脑瘫、孤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群体成为全国几乎所有救助站最为棘手的难题———到救助期满,他们仍无法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也不能因此终止救助。

  针对“走不出救助站”的难题,北京率先在全国拿出了破解之策。据悉,北京正筹划建立一个救助总站,由专人负责照顾和管理智障等群体(1月28日《新京报》)。如果这一计划变为现实,在中国的城市管理史上将是首创之举。北京的这一首创其实也是对有关法律精神的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直以来,国家是公民安全的庇护所,政府力量是人道灾难的主导性的救助力量。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救助公民,履行自身责任,主要集中体现在突发性的大规模人道灾难中,比如地震、洪水、传染病等。但对于零星的、小范围的人道灾难,对于那些经常发生的个体苦难,除非特殊情况(如领导批示等),政府责任往往难以及时到位。

  我们也要承认,国家不可能包办一切,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把每个人的苦难都纳入自己的视野。但是,政府不能因为自己能力有限而放弃责任,而是要不断发展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地完善自己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税收的增长,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丰富,这就为政府完善社会福利,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了物质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对个体苦难的关注度也应逐渐增强。

  甚至,国家可以考虑让一些对具有普遍性个体化灾难的救助制度化,如对于身患重病而又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公民的救助,可以尝试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江南时报》 (2005年02月0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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