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销售“瘦肉精”将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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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5:18 中国青年报 |
本报讯(岳耀勇记者董碧水)销售肉类中含有“瘦肉精”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2500克以上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浙江省公、检、法三部门近日作出的新规定。 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兴奋剂类精神药品。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肉类食品,导致上千人中毒,浙江有影响的案件就有三四起。为此,浙江近日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添加禁用药品的饲料,或者用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