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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被打过期疫苗岂能“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5:18 中国青年报

  1月27日上午,北京嘉仁体检管理中心两名护士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为15名工作人员接种乙肝疫苗。注射中,1名工作人员发现疫苗的外包装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02年,失效日期是2004年8月份,便立刻停止接种。事后,他们查阅有关医学知识,发现过期疫苗对身体没有大的影响。但得知真相后,工作人员还是显得很恐慌。目前,他们正在和“嘉仁中心”协商处理此事。(《京华时报》1月29日)

  我相信此事定会得到很好解决,因为凭着消协的巨大影响力,协商结果是可以期待的。但我也在思考:如果是普通消费者碰到这样的事,协商起来就不这么容易了吧?念及此,我忽然感到消协此举对于消费者维权有误导之嫌:遭遇到这样的事,最佳的方案其实并不是“协商”,而应该是举报与诉讼。

  为消费者提供过期的疫苗,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为劣药。而该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国家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中消协应当引导消费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当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解决有关民事权利争议。不过笔者认为,如果中消协想通过本案的维权给消费者树立一个维权典型的话,还是以诉讼方式为好:消协能够通过协商得到利益补偿,普通消费者未必能,而通过诉讼,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实际上就确立了一个权威的“判例”———虽然我国没有实行判例法,但是权威的判决所阐述的道理,对以后的判决还是有影响的。

  举报与诉讼,不仅维护了具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毕竟,消费者协会的存在,并不是为维护其工作人员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消费者协会本身遭遇侵权时,其出发点应该从更大处着眼。

  只有消费者协会本身努力地去争取权利,最大限度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才能为普通消费者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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