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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5: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建设部和民政部近日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问题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建设部和民政部《意见》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要把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审查规划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必须配套建设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地级以上城市应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

  《意见》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城市社区内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并将此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要求要确保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施工质量和建成后的使用安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建成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

  建设部近日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必须保障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规划面积定额》等标准,不得减少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近期内,各地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对被挤占、挪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限期改正。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确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必须拆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按照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有关规定,经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就近安排、方便使用的原则,先建设后拆迁。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0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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