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房顶救下“炸弹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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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5:55 重庆晚报 | ||||||||||
10:30,记者赶到现场,警方已拉起封锁线将人行道包围,消防队员在楼下升起1米多高的救生气垫。屋顶平台,只见一男子站在围栏内,摆出准备翻越的姿势。另一人站在栏外不足半米宽的窗台顶上,手拿一插着类似引线的圆筒,一旁是两支点燃的熏香。该男将圆筒放在窗台边,并叫嚷:身上有炸药,要同归于尽。 两便衣民警与该男子相隔约七八米,手持喊话筒劝说其翻回围栏内,以免发生意外。但栏外男子情绪激动,不时将身边的“炸药”举起,不许旁人接近。 11时,经多方劝说,栏内男子妥协。据了解,他叫叶小平,长寿人,另一男子姓冉,绰号“冉七”,二人同乡,因与该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前来要钱。叶称,他喝了酒,事先并不知冉身上有炸药。危害公共安全要追究 12:30,在谈判专家劝说下,冉答应从栏外翻回,“炸药”仍放在窗台上。13时,一便衣民警逐渐接近,冉情绪再度紧张,再次翻出栏外,把炸药拿回手中,楼下惊呼一片。 13:20,冉妻被带到楼顶说服丈夫,冉再次回到栏内。两民警分两侧靠近,迅速将冉制住,13:50,冉终于被带下楼。 民警当场从其包中又搜出两枚圆筒“炸弹”。经查,三个圆筒其中两个内装泡沫,是假弹,另一个圆筒内装着若干响炮。警方表示,此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是真炸药,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若现场情况紧急,警方有可能采取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 目前,冉已被带往派出所调查处理。 记者 陈亮 陆纲 报道摄影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详见PDF9版)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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