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特区物业十平米一个投票权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5:5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特区物业十平米一个投票权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正式出台,各项程序规范化 【本报讯】新年伊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传来好消息—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起草的对我市物业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日前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施行。 《导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个平方米以下且具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完善现有法规体系 细化业委会各项程序 在谈及《导则》的出台背景时,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尽管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早,但目前我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尚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过程中的许多具体环节没有明确可参照的规范指引。比如说,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操作层面的内容均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也因需要照顾全国的情况而比较笼统;我市于1994年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修改了一次,但时隔多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存在特区内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方面难以把握,从而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不仅如此,因为管理工作的滞后,大量因为物业管理引发的投诉、上访和纠纷不仅影响了社区的安宁,还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业主委员会还超越职责范围活动,不仅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也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正因为在这些背景下,我市适时出台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作为全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业委会委员须尽业主义务 负责起草《导则》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导则》的最大特点是改革了我市自1994年以来确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将市、区主管部门单一管理的模式改为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此外,《导则》还细化了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到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并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阶段的操作细则。《导则》中的有关条款还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此外,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重申业委会职责范围 仅限物业管理活动 《导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再次予以明确——“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作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