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明确舆论监督权 阻碍舆论监督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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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0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深圳将受法律保护。日前,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此外,为使记者的舆论监督权落到实处,《条例》还首次提出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已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主动把舆论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深圳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舆论监督第一次载入了市委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上半年,深圳又实施《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章,要求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例外”。同时,重新修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更强调了媒体对行政行为的舆论监督。⑩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