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股东也应承担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0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编辑同志: 我公司1997年曾从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经营。因某种原因,我公司1997年歇业。2000年,银行以我公司欠款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令人不解的是,银行竟把我们几个股东连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公司这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我们以违反《公司法》提出答辩。请问,银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 尚 军 李 英尚军、李英读者: 你们所反映的是经济审判中一种常见的疑难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法律概念,一是诉讼主体,通俗地讲也就是案件当事人;一是法律责任,广义地讲就是法定义务,狭义地讲就是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是原告,公司作为债务人是被告。这也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函复:债权人在债务人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组织清算,债权人除以公司为被告外,又要求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的,应当准许。从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中我们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被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种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行歇业,企业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尽清算责任。 尚军、李英读者,从你们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1997年就歇业,如果至今没有清算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话,银行就可以直接向你们提起诉讼的,当然你们也有权利要求银行就你们在公司清算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⑩3 张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