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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过关 开发商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21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月31日讯(记者 尹玉涛)今后,市民购买新房时一直头疼的水管漏水、门窗残缺、地面裂缝等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将有“法”治了。按照新近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而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今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中,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同时,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此外,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其间,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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