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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给年终奖个税减负 奖金一次发放可节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日电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改变了原来按一次性奖金全额来确定税率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则正相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新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个人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另外,《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新规定的缴税方式要比以前多缴了。(记者黄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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