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可“少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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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0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广州讯据《新快报》报道,今年起,市民的年终奖可以“少缴税”了。 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终奖全额将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此前为年终奖全额直接按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执行累进税率,此举将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入个人“腰包”了。 新旧两种计税区别在于,新办法将采取将市民的年终奖金,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市民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张先生年终奖为12000元,按目前有关规定,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元(12000×20%-3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 不过,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 《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者的差别在于,现时半年奖及季度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作费用扣除全额计税;而今年起,市民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而且还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其税基扩大了,税负自然就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