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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获赔后发现误诊 误工费营养费向谁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44 燕赵晚报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岑琴)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并处理了结后,肇事者给受害人赔偿了1000多元。但是在案子了结之后,受害者发现自己所受的伤害不是医院原来诊断的外伤,她的手已经骨折了。而案子已经了结,无法再找肇事者赔偿,医院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30岁的沈女士告诉记者,在2004年11月15日上午,她途径柳东路口时,被一辆违章的三轮摩托车撞伤。当天上午,沈来到柳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就诊,一姓张的医生询问病情后,给她做了相应的各项检查,拍片报告对她的病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四肢皮外伤。沈依据该诊断,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司机达成理赔协议,沈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日下午得到了1070元的赔偿,双方签订协议互不追究责任。

  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沈发现自己的左手掌在用药后并没好转,反而更加肿痛。11月25日,沈再次到该医院外科复诊,不料这次拿出当初的片子一看,医生发现了当初沈受的伤并非皮外伤,而是骨折。12月2日,沈来到医院向该院邹副院长协商理赔一事时,该院长认为,骨折是事实存在,导致这个结果的是交通肇事者,理赔该由其负责,医院是误诊、漏诊,赔偿的责任是次要。

  对此,记者采访了该医院的邹副院长,他承认医院误诊的事实,并表示医院愿意负责沈在误诊之后发生的治疗费用。但是对于沈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他觉得这不应该是医院要承担的。

  据了解,交警部门当初依据医院的诊断已经结案。如果重新找肇事者赔偿,在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柳州市甲天下律师事务所的黎钧华律师说,沈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中选择其中一个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肇事者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取消当初“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由法院责令肇事者赔偿各种损失;或者对医院的误诊提起诉讼,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后,向法院申请责令医院赔偿各种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编辑:杨东 作者:毛梓林 岑琴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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