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负担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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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2:24 兰州晨报 |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征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其他奖金计税法不变《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税负降低据了解,此前,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有关专家表示新办法将其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相关税负,也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年终奖个税计征办法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征个税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