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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讨会捍卫法律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8:47 新华网

  针对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华祥诉梁某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的审判是否存在问题、当事人杨华祥究竟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等问题,昨天上午,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专门就此案召开了个案研讨会,请与会法律界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进行了讨论。

  经过讨论,案件的真实情况显露出来。2002年1月,在银川市某银行职员盛某某的担保下,马来西亚华侨杨华祥将253万元资金先后3次借给原“龙池海鲜广场”承包人黄伟迪,以资助龙池海鲜广场购买设备、装修等相关事宜。黄以“宁夏银川龙池海鲜广场”的名义与杨华祥签订了“还款计划书股份回报承诺合同”,答应于2004年8月2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杨拥有“龙池海鲜”10%%的股份。而据公安机关侦查,“宁夏银川龙池海鲜广场”这个名称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过。2002年3月29日晚,黄伟迪与“龙池海鲜”另一承包人黄森南突然失踪,至今去向不明。2002年4月3日,银川市公安局委托自治区公证处对该餐厅的所有物品、用具进行了清点、登记并进行了保全登记;于当年6月12日委托“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二黄”承包时期该餐厅的物品进行了评估,总价值为134739.04元。后经公安机关与梁某某协商,梁以鉴定价格收购了这些物品。

  黄伟迪出逃后,杨华祥、梁某(银川某酒楼经理)、盛某某于2002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杨华祥前期投资龙池海鲜广场购买设备、装修等资金,三方核实认定为150万元,梁某出资45万元投资入股。杨华祥占股份65%%,梁某占30%%,盛某某占5%%,成立新的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18日,因合同纠纷问题,杨、盛二人将梁某告上法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池海鲜广场系案外人银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杨华祥并非其投资人。3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时,龙池海鲜广场产权所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杨华祥、盛某与龙池海鲜广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梁某未按约定投入启动资金,所以合同中所约定的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注册成立。原告杨华祥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只反映了其与盛某某、原龙池海鲜广场承包人黄伟迪之间的私人借款关系,不能证明其对龙池海鲜广场的投资。对杨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2月24日,高院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杨华祥借款于黄伟迪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作经营纠纷。银川中院、自治区高院的两审判决是正确的;银川市公安局委托有关部门对龙池海鲜广场的保全公证、评估虽然在一些程序上出现了一点瑕疵,但总体上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记者李慧娟实习生靳正勇)(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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