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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违规该由谁来解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9:25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日前,《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并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根据这个《指导规则》,区主管部门有权解散业委会。这个规则无疑方便了政府对业委会的管理,但是行政规则的制定应该以服务社会大众(比如广大房屋业主)为目的,方便政府管理不必然说明这些规则就是合理的。

  业委会的解散权该归谁所有?赋予权力的人撤消权力,承担后果的人拥有权力。业委会的权力来自业主,所以只有业主,通过代表他们的业主大会,才能解散它。简单又基本的事实是,业主大会是业主为了管理自己的事务举行的大会,业委会是代表业主执行他们集体权益的委员会。一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选出自己的机构,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一整件事情,如果不侵害别人,不损害国家,就应该有序地依照原有的逻辑与程序来实现自治,政府完全应该袖手旁观。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权益,一个是业主大会管理业主事务的权益,另一个是业主大会任命与罢免业委会委员的权力,这两层权益都应该归业主大会所有。

  更何况,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任免权力自有其法律基础。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委会是这个代表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有权力也有责任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在这个《条例》中,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主权者、主权者的代表与代表的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它显然比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业委会解散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条例》有悖的。深圳是一个经济特区,但不是法制特区,在《物业管理条例》地方化的过程中,它没有权力也不应该违背原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性内涵。

  倘若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甚至解散权交到政府手中,在操作过程中其实便存在了很大的风险。因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这些工作的结果是由业主来承担的,所以业主最有发言权来判定业委会的工作是否称职合格,业主也最有动机来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业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政府不知冷暖,很难判断其工作效果的好坏。业委会的决定或行为严重侵害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区主管部门解散业委会的可能理由之一,其实是政府很难准确判断的事情。作为不与业主得失与共却拥有生杀大权的裁判者,它很容易受各种外来利益的诱惑和误导,作出真正伤害多数业主利益的裁决。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委会的另外一个合法理由是,业委会的决定或行为确实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应该说,如果业委会影响了社会安定,那它是罪在不赦,解散活该。但是不是应该由区主管部门来解散它,这是一个问题。实际上,和一切其他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一样,如果业委会作出了这样愚蠢的行径,应该交由执法机关来处理和制裁,而不应该是区主管部门直接将其解散。

  我们强调业主对业委会的任免权,并不是说区主管部门就应该无所作为。大家都知道,业主遇到问题而找不到解决办法的时候,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他们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但是业委会的存在不是为了影响社会安定,业主们也不会无缘无故没事找事地去做那些“过激”的事情,这种现象之所以还存在,是因为他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找不到温和的方式可以表达诉求,他们与可以帮助解决问题缓解矛盾的政府缺少必要的沟通。所以说,如果主管部门想要有所作为的话,他们最好还是关注一下业主们有哪些诉求需要政府来帮助,有哪些矛盾可以在激化之前得到缓解,而不是成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上级,只等着业委会走投无路犯了错误时来把它解散掉。

  本版个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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