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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办教师可相互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9:27 南方都市报

  佛山市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公办民办教师可相互流动

  本报讯(记者黄琼红)昨日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调动,其工龄和教龄可连续计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教育部门将会同其他行政部门继续细化《意见》,将社会关注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水电收费、学生学费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营行为。

  公办高中可转民办

  该《意见》指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政府将支持有投资实力的组织和个人承办此类学校,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

  教师流动工龄连续计算

  针对目前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流通不通畅的情况,《意见》指出,允许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调动,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同时,《意见》还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样纳入教育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

  部分民校可获财政拨款

  《意见》还指出,对于受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区级财政应给民办学校拨付一定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义务教育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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