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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死刑制度去留问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4:59 人民网
当前形势下死刑制度去留问题(图)
贾宇

  (左)、谢望原(右)作客人民网

  说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如:对谋杀罪保留死刑。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了。但是,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的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利得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虽然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却并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存与废,应当从一个国家的国情出发。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我认为目前甚至在相当长的今后一段时间中,死刑是不能废除的。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尊重人权,因为用死刑来威吓预防犯罪在我国还是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教授

  编者按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

  2005年1月19日10点,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教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当前形势下死刑制度的去留为题目与网友交流。

  【谢望原】: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人民网作客,和大家共同讨论大家关注的死刑问题。

  【贾宇】: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在强国论坛讨论死刑这样一个关乎人性和人类理性的问题。

  [创新特色]:

  嘉宾好!死刑存废与法治程度相联,我认为中国目前不宜废除死刑,而是限制死刑。对此,你有何评价?谢谢。

  【贾宇】:我同意你提出的目前应当限制死刑的观点,但关于目前不宜废除死刑的说法,我想可以略做修正。我国目前不是不宜废除死刑,而是无法废除死刑。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刚刚开始,有太多的人还无法理解废除死刑的意义和价值。

  [创新特色]:

  请专家从生命权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废?

  【谢望原】: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了。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那么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深入的论证。但是,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的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利得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虽然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却并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包括像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等等这些国家。

  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存与废,应当从一个国家的国情出发。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我认为目前甚至在相当长的今后一段时间中,死刑是不能废除的。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尊重人权,因为用死刑来威吓预防犯罪在我国还是必要的。

  [紫砂壶]:

  为什么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

  【贾宇】:说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如:对谋杀罪保留死刑。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在这之前和之后,盗窃罪的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谢望原】:关于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趋势,目前还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包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它总会有自身的规律性。在我看来,死刑至少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应该废除的,我认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须的一种武器,这正如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手段一样,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有存在的理由。因为,战争必然给人类带来死亡的后果。而死刑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极端手段,也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

  [创新特色]:

  如何理解保护人权特别是生命权与死刑存废之间的关系?谢谢!

  【谢望原】:我认为作为人的一种权利,生命权显然是各项人权中的最为关键的一项权利。因此,每一个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都无比尊重和关注。但是,这并不等于尊重生命权、关注生命权,就应该完全放弃或者消灭死刑。在我看来,如果那些丧心病狂、丧失人伦的犯罪分子,当他们毫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时,肆意践踏他人的生命权的时候,那么国家就有必要采取极端手段,以死刑的刑罚来遏制其犯罪。这里还要指出,死刑之所以有存在的理由,我认为主要基于这样几点理由:第一,阻吓犯罪;第二,平衡社会秩序;第三,满足报复心理。因此,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与死刑的适当保留并不矛盾。

  [神光之剑]:

  请问贾先生,就“废除死刑”问题,您持怎样的观点?

  【贾宇】:关于废除死刑的时间很难做一个准确的预测,因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作为一个学者,我想首先要对问题的实质和趋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然后推动社会公众对这种问题尽快达成共识。基于对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国际环境的考量,我对死刑废除的时间持比较乐观的态度。也许二三十年后,我国就可以废除除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死刑。但这种预测,要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很难说得太确定。

  [岳大盟主]:

  本人是学法律的。虽然我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但是毛主席又告诉我们“矛盾有主要和次要的两个方面”。对于暴力或者侵权犯罪,也许死刑已不具有威慑力;对于经济和公共职务领域里的恶性案件则不然,他们不是不怕死才敢犯罪,而是因为体制内的原因使他们有极大的机会可以逃避严厉惩罚才激发他们的“雄心壮志”,对他们施行死刑,第一可以有效遏止这些犯罪,另外,可以醇化风气从而导致社会道德和规则的扭转,以减少弱势人群“呐喊和挣扎”式犯罪客观动机。您说是吗?

  【谢望原】:在我看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如果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这句话包含了死刑究竟有没有威慑力,以及有多大威慑力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说明刑罚的本质。在我看来,刑罚的本质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或者说它的根本属性就是报应。这就是说,即便是刑罚不能真正的阻吓犯罪,但是刑罚作为一种满足“社会报应心理”的一件法律武器,它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创新特色]:

  很多人认为如果中国现在废除死刑,犯罪率也许会提高。您对此怎么看?

  【贾宇】:这种观点是由于迷信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力。我个人认为,犯罪率的高低受非常复杂的因素综合影响,经济、文化、社会、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等等各种因素,都可以影响犯罪率。刑罚轻重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外国有很多研究成果,说明死刑的存废对于犯罪的多少并没有影响。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普通盗窃罪的死刑,我们也没有看到盗窃犯罪率明显上升。人们的有些判断实际上是似是而非的。

  [漫游世界]:

  请问嘉宾,刑法中规定“死刑”的处罚意义是什么?

  【贾宇】:从立法的层面讲,是希望通过对某些犯罪判处死刑来预防该犯罪人和其他潜在的犯罪人再犯这种罪,但我对死刑的这种威慑力持怀疑态度。我认为,刑法中的死刑目前所真正发挥的功能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也就是平民愤的功能。

  [掀起建议新高潮]:

  “死刑”未成年人网开一面是基于什么原因?

  【谢望原】:我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孕妇,不适用死刑,这完全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考虑问题的。它体现了我国刑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权的精神。因为,青少年由于年龄尚小,所受教育有限,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国家的法律对青少年犯罪人采取了更宽松的刑事政策,这也符合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规律。

  [紫砂壶]:

  请问贾老师,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废除死刑了吗?

  【贾宇】:没有。美国也是只有一半左右的州废除了死刑。但是,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关于死刑的规定,跟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他们一般只对一级谋杀罪适用死刑。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就有68个。由于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省法院,各省在适用死刑方面的标准和条件也很不平衡。所以,讨论我国的死刑问题是不能与有些外国没有在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相提并论的。

  [法志]:

  请问两位老师,在美国许多州已废除死刑,但民意调查显示,多数民众并不支持废除死刑,这又做何解释?

  【谢望原】:有关资料表明,美国各州的立法并不相同,美国有一些州曾经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废除过死刑,但是后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州又恢复了死刑。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一个问题,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刑罚方法,来抗制犯罪,应该从自己国家的国情出发,而不可感情用事。就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政治价值观念的取向,和欧盟各国大体相当,但是欧盟各国废除了死刑,而美国却保留了死刑,这正是因为美国和欧盟各国国情和民意大不相同。

  [法志]:

  请问两位老师,在美国许多州已废除死刑,但民意调查显示,多数民众并不支持废除死刑,这又做何解释?

  【贾宇】: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以简单多数的方法来决定的,法律对于民众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功能。

  [愚林]:

  请问谢老师,杀人偿命是自古以来深入人心的理念,难道废除死刑不会引起报复杀人吗?

  【谢望原】:我个人并不主张完全废除死刑,我所持的观点是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因此,对于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等暴力犯罪,仍然有必要保留死刑的。至于死刑减少或者废除,会不会引起报复杀人?我认为这并没有必然性,国家有必要、有义务对公民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充分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依法行事,那么犯罪就会大大的减少了。

  [创新特色]:

  嘉宾:死缓制度是我国司法的独创,请问它是否是中国死刑走向废除的重要一步?谢谢。

  【贾宇】:我同意你的观点。按照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在判处死刑后,除了必须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可以判处死缓。也就是说,按照立法原意,除了个别必须立即执行的以外,判处死刑的罪犯几乎都可以用死缓的方式来处理。这就是为了在实质上减少死刑的适用。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实际上是要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这不符合立法原意。

  [愚林]:

  请问贾老师,废除死刑,是否应该增加长期徒刑,不然犯罪的人没几年就出来了,不会变本加厉的危害社会吗?

  【贾宇】:是的。废除死刑后,不仅要增加长期徒刑,还要有无减刑、假释可能性的真正的无期徒刑,这样就可以解决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问题。

  [创新特色]:

  由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有哪些作用?谢谢!

  【谢望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法律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判处死刑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人命关天,死后不能复生。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核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掌握。据传国家有关机关正在考虑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改变目前存在的省市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对某些死刑案件行使符合权的现状。我认为,这一举措对于统一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对于统一全国的法制,减少和限制死刑,是有重要意义的。

  [暖阳]:

  请问嘉宾据说废除死刑可以减少冤死鬼,避免错判误判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请问在我国,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贾宇】:这一理由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成立的。

  [宋公明]: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和国外有什么不同?实行的结果有何弊端?

  【谢望原】:就这个问题而言,我认为在世界上其他保留死刑的各国中,《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相对较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相对较多。我也认为,世界保留死刑的其他国家,使用死刑和执行死刑,也相对较少,而我国适用死刑和执行死刑,相对较多。我国有必要尽其可能的减少死刑的适用和执行。

  [法志]:

  请问贾老师,您认为民意的支持是废除死刑的前提吗?

  【贾宇】: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全社会做充分的讨论,要有一定的民意支持。但并不等于说这样的问题要多数社会公众支持。现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没有一个是经过全民公决决定的,法律要引导我们的社会朝着文明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网友]:

  两位老师好!你们对以下个案持何观点?望实话实说,谢谢。

  【谢望原】:就“马案”来说由于他故意杀死了4个同学,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来看,对其适用和执行死刑是有法律根据的。

  [宋公明]:

  请问废除死刑的目的是什么?后果是什么?

  【贾宇】: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概括说来,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我们认为目前所希望通过死刑来达到的目的,即通过死刑威慑来预防犯罪,实际上并达不到。而客观上,死刑真正发挥的是平民愤的功能。这不是立法者的原意,也不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其次,当一个社会教育公民不能杀人的时候,却在以法律的名义来执行死刑,这会给人们一个暗示,即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人是可以杀的。这与现代文明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犯罪者是野蛮的,但我们社会的对策应该是文明的。难道狗咬人一口,人也要反过去咬狗一口,才叫公平?为什么我们可以容忍把咬人的狗拴起来,而不能容忍把犯罪人关起来、非要杀掉他?

  [宋公明]:

  没有死刑当然就不会有错杀,那么为什么避免错判是不是可以取消刑罚?

  【谢望原】: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很好:“人非圣人,孰能无过”,这就是说人不是神,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做错事。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个道理也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将无可避免的会办错案,我们不能为了不办错案,就废除必要的刑罚方法,甚至完全取消刑罚。我看到过一个美国的司法统计,就美国的刑事案件来看,美国大约有1%——5%的错案率,但是美国也没有因此就有人提出,要废除刑罚,甚至取消刑罚。

  我们国家的错案率究竟有多少?因为没有公开的司法统计,我们尚不清楚。但是,我认为无论我们的错案率是多少,我们都不可以得出要完全取消死刑甚至其他刑罚的结论。我们只能要求严格科学的司法执法,确保错案率的最低水平。

  【贾宇】:任何事情都不能极端化。尽管其他刑罚的错判也不可能完全得到纠正和补偿,但是没有一种刑罚的错误会像错杀那样完全无法弥补。人的生命是其他任何权利所无法比拟的。

  [溦溦]:

  请问贾老师,在我国现阶段,延长有期徒刑年限或者使用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能实现吗?

  【贾宇】:只要立法者认识到这样做的必要性,这是很容易做到的。

  [溦溦]:

  请问谢老师,即使限制死刑的适用,如果保留死刑,您认为这是对人权的践踏吗?

  【谢望原】:我不认为是对人权的践踏。前面我已经指出,死刑是国家对付犯罪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这正如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一样,世界上没有人对战争的存在表示过怀疑,就是因为战争至少在当前和今后很长时间内,有其合理的存在空间。这可以说明死刑的存在也有其合理的根据,因为战争和死刑有一个共性,都会剥夺人的生命权。人们没有理由一方面认可战争存在的合理性,而完全否定死刑的存在的合理性。

  [最好关门]:

  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大谈废除死刑有意义吗?不如多谈谈如何把健全法制落到实处更现实。

  【贾宇】:死刑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影响到我们对整个犯罪的认识和对策。如果把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到用死刑来解决重大犯罪问题,人们就会忽视产生这些重大犯罪的真正原因,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把死刑尽可能限制到最低限度,最终促成死刑制度的废除,是健全我国法制的重要措施。当然,也有很多现实的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我们研究。

  [创新特色]:

  死缓制度是我国司法的独创,请问它是否是中国死刑走向废除的重要一步?谢谢!

  【谢望原】:一般认为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当中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它对于减少死刑的执行“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确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死缓在我国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刑法方法,而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就是说,死缓也是死刑。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确立这样一种信念:在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首先考虑适用死缓,只有对那些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样,就能大大的降低我国的死刑执行,从而能对被告人的生命权提供更多的保护。

  [宋公明]:

  只要有正当理由,人当然是可以杀的,美军不是天天在伊拉克杀人吗?

  【贾宇】:这就是美军天天在伊拉克杀人对我们的观念造成的误导。我更反对美军在伊拉克杀人。而且,美军在伊拉克杀人真的有正当理由吗?

  [wmw50]:

  死刑制度不废除完全是制度方面的考虑,还是应该有经济方面的考虑?

  【贾宇】:我想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判死刑或者不判死刑一定更多考虑的是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于杀人省钱还是不杀人省钱,可能不是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谢望原】:非常感谢人民网邀请我到强国论坛来,和诸位网友交流对死刑的看法,从各位网友所提的问题中,我学得了很多十分有价值的刑法问题,也使我更加了解到了我国人民群众对死刑问题的关注,这将促使我更加关注我国的刑罚改革问题,特别是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谢谢大家!

  【贾宇】:感谢各位网友和我一起讨论问题。死刑问题是一个非常深刻、涉及到人性的重大问题,如果要把这个问题讨论得更清楚一些,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冷静的方式,希望感兴趣的网友也从法学类的学术刊物和著作中了解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研究状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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