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不能用违法行动来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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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5:11 中国青年报 |
就在网络舆论对王直的功过是非激烈争论的时候,南京师范大学和浙江丽水学院的两名教师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态度:1月31日晚7时,年近不惑的郭泉、邬伟民带着自备的斧头和榔头来到了安徽歙县,找到王直墓后,将刻有王直名字的墓碑和刻有日本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新京报》2月2日) 虽然这两位教师的行动让我也感到快意,我却不赞同他们的行为。因为从法治角度来说,我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是这种表达却不能通过违法方式来完成。 且不说时下对王直的功过还有争论,我们姑且就认为他是汉奸。那么,为一个汉奸在中国的国土上修墓碑,我们可以愤怒,可以声讨,这都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对方对我们的声讨、愤怒无所反应的话,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公民通过诉讼来要求“修墓人”自己来“砸墓碑”应当是可行的。 但对于两位教师来说,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强拆”权,而且他们的行为,事实上是侵犯了墓碑所有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对他人的民事侵权。另外,这两位教师的行为如果属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可能会被“处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他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对两位教师(特别是据郭泉说他还当过5年法官)采取轻率的违法行为来表达愤怒的方式,表示遗憾。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王直是汉奸的话,作为中国人砸一个汉奸在中国国土上的墓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来的违法?道理很简单,如果看到街上一个美女身穿日本军旗装在“不知廉耻”地招摇,你除了告诫、声讨她外,恐怕不会强行剥去美女的日本军旗装吧!因为那样显然是违法的。国人对于“为汉奸修墓”事件的态度,也应当如此。 作为国人,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而不能动辄轻率地以违法方式来表达愤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