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近期制定了非学历办学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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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05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江苏不同层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底该如何兴办有了新的规定。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近期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非学历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秩序。 据介绍,非学历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前教育、考试助学辅导、继续教育等内容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省教育厅的这项规定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应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非学历民办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全年不得少于200人。其中,“学院”开设的专业不少于3个,办学规模不少于300人。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8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0万元人民币。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此外,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市区不得少于8亩,郊县不得少于15亩。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独立校园。市区不得少于15亩,郊县不得少于3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非学历民办学校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于英杰 龚学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