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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明确指出 单位发购物券要代扣代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5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王凌张莹)春节临近,有些单位发购物券以替代发奖金,认为这样可以避免缴交个人所得税,其实这是一厢情愿并且极为错误的想法。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明确指出,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的,都必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交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许多单位、企业都会向员工发放购物券或者各种形式的礼品,但是,广州市地税局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单位、企业过年过节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大多数都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便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负责人提醒扣缴义务人,在发给员工购物券或各种形式的礼品时,谨记把这部分物品的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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