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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把审计当儿戏,严查! 山东省严格规定审计责任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9:27 水母网

  本报济南2月2日讯(记者杨飞越通讯员陈朝豹孙福军)省政府近日出台《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对审计责任的落实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查处。

  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建议书。目前审计结论的落实缺乏刚性约束,审计出的问题很难得到强制解决。有关执法部门协调不够,协助落实审计结论比较困难。

  《暂行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移送财政、工商、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审计建议书制度。要求审计、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规定只要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的,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涉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以自行落实的情况外,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收缴落实。同时要求协助办理、落实审计结论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协助办理、落实的主管职能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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