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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多扣款今后在税收中抵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9:3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前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年终奖计税方式的消息公布后,市民打到相关财税部门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对这个年终奖可以“少缴税”的计税方式表示了强烈的关注。

  根据新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先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举将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使个人更多得益

  孙先生昨日来电询问,他单位2004年度的年终奖已于1月10日发放,按原来的方式扣税。不知这一新的计税方式对已发放的年终奖是否适用?他多扣的税钱能否退还?

  昨天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人员表示,2004年度的年终奖,如在去年12月发,按照老办法计税;如在今年1月份发,则按照新办法计算,但每人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对于多扣的税款,原则上不进行退税,将在今后的税收中进行抵扣。

  “这一计税方式将分开发钱与集中发钱所缴税的差距缩小了。虽然对普通员工影响不大,但总是个利好消息。”华东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系副教授夏嘉华老师认为,获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月薪1万、年终奖3万的员工,实行新政策后将比原来少缴上千元税。

  与此同时,这一方式可能会改变一些单位发放奖金的习惯,以前常见的季度奖、半年奖可能被一次性在年终发放的奖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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