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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谁剥去美女的日本军旗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9:47 中国新闻网

  就在网络舆论仍对王直的功过是非激烈争论的时候,南京师范大学和浙江丽水学院的两名教师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1月31日晚7时,两位年近不惑之年的老师郭泉、邬伟民带着自备的斧头和榔头来到了安徽歙县,在找到了王直的墓后,将刻有王直名字的墓碑和刻有日本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

  虽然这两位教师的行动让笔者也感到了爽爽的快意,可是笔者却不赞同他们的行为。因为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我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是这种表达却不能通过违法来完成。

  且不说时下对王直的功过还有争论,我们姑且就认为他是汉奸。那么,为一个汉奸在中国的国土上修墓碑,显然是中华民族的耻辱,这种修墓碑的行为显然侮辱了我们整个中华民族,但中华民族是由一个个中国公民组成的,因此该行为无疑是侮辱了每一个中国人,侵犯的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对此,我们可以愤怒,可以声讨,这都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对方对我们的声讨、愤怒无所反应的话,在我国尚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之前,对“为汉奸修墓碑”侵权的作出法律上的回应,应当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

  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公民通过诉讼来要求“修墓人”自己来“砸墓碑”应当是可行的。

  对于两位教师砸墓来说,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这种“强拆”权,而且他们的这种“砸墓碑”行为,事实上是侵犯了墓碑所有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对他人的民事侵权。另外,这两位教师的行为如果属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可能会被“处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他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有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对两位教师(特别是据郭泉说他还当过5年法官)采取轻率的违法行为来表达愤怒的方式,表示遗憾。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王直是汉奸的话,作为中国人砸一个汉奸在中国国土上的墓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里来的违法?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看到街上一个美女身穿日本军旗装在“不知廉耻”地招摇,你除了告诫她,声讨她外,恐怕不会强行剥去美女的日本军旗装吧?因为那样显然是违法的。国人对于“为汉奸修墓”事件态度来说,也应当如此。

  所以,笔者对两位教师“砸碑”事件说这么说,其实只想提醒国人,我们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家,作为国人,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剥去美女身上的日本军旗装,而不能动辄就轻率地以违法方式来表达愤怒的情感。

  【来源:东北新闻网;作者: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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