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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建议修正刑法剥夺赌博犯罪严重者政治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0:59 新华网

  赌博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它既妨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又易诱发其他各类犯罪和矛盾纠纷,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禁赌工作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一项艰巨任务。针对日益严重的赌博违法犯罪问题,国家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同时,为准确打击赌博犯罪,“两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防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中央纪委、中组部也发出了《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这些都表明了国家打击赌博行为的坚定决心。

  为更有效遏制赌博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肃清社会风气,笔者认为,只注重打击而忽视预防,或只注重短期效应而忽视成效的长期巩固都是不可取的,惟有持之以恒地综合治理才是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教育,构筑全民远离赌博的思想防线。各级党委、政府、专门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不懈、不失时机地向社会和群众宣传赌博的危害,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和启迪人们,吸取赌博违法犯罪的沉痛教训,使其树立正确、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家庭也应加强远离赌博的教育,打好预防针,从而筑牢远离赌博的思想防线。

  二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对其打击体现“从重从严”,以严打促预防。根据赌博犯罪的特点,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应适时在新闻媒体上积极宣传“严打”成果,从而震慑有犯意的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三是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目前,刑法关于赌博罪的处罚规定偏轻,已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一是量刑没有档次之分,只要构成赌博罪,不论情节多么严重,赌博金额多高,条款中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且法定最高刑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打击效果。二是附加刑中没有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使得赌博的风险成本偏低。为此,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有关赌博罪条款进行修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增设一个量刑档次,在附加刑中增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规定,即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样规定,既能充分发挥打击效果,又能使有关人员在经济上、政治上付出沉重代价,使其不敢犯,从而有效遏制赌博滋长蔓延的势头。

  四是加大禁赌经费投入,充实禁赌力量。进一步加大对禁赌工作的经费投入,特别是要注重对预防、查禁涉赌犯罪方面的经费投入,充实禁赌人员力量,确保这项直接影响中华民族素质的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开展。(熊皓)(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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