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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几许问真龙”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1:08 桂龙新闻网

  桂林一记者要求南烟和广告公司赔50万

  “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广西卷烟总厂南宁分厂(以下简称“南烟”)品牌香烟“真龙”的广告用语。近日,桂林一记者认为此广告用语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他个人,以侵权为由将广西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龙广告公司”)和南烟告上法庭。

  2002年8月,南烟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程策划,向社会征集新产品“真龙”香烟的广告语活动。当年9月中旬,真龙广告公司在各大媒体上刊登了“十万元征集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启事。

  桂林某报记者刘毅在起诉状中称,他看到征集广告后,精心创作了13件作品寄到“真龙”公司,其中有一条为“天高几许?问真龙”。

  2003年初,刘看到其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被修改成“天高几许问真龙”并以此作为“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出现在报纸、电视、公共汽车等广告载体上。通过查阅报纸,刘毅发现其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被评为入围奖,但是一直没收到奖金。刘毅以其作品著作权被严重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真龙广告公司、南烟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南烟认为,2002年9月中旬,南烟在报刊刊登征集新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启事时已载明了“所有来稿恕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该广告用语征集启事已完全具备民事要约的法律特征。2002年12月下旬,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获奖公告时通知,“凡获奖入围者,见本公告后,请携带有效证件参加颁奖典礼”,南烟与作者已在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表明南烟合法取得了“天高几许问真龙”的著作权,无须再与刘毅订立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刘毅自己不来领奖,南烟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2004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真龙广告公司虽然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中声明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其所属,可是所有权通常是相对财产而言的权利,使用权则是对权利的使用、支配,这两项权利无法涵盖著作权。并不能表示已取得刘毅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南烟需要继续使用刘毅作品,应另行与刘毅签订相关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真龙广告公司、南宁卷烟厂共同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停止使用原告作品。

  真龙广告公司、南宁卷烟厂不服一审判决,已于今年1月10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曾屹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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