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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企业法人因偷税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5:24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3日电(汤计、高瑞锋)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平,指使账务人员金敏连续几年偷漏国家税款91万多元,近日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2年以来,托克托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张平,为了偷漏国家税款,通过用钱、物收买税务人员,先后将县地税局副局长张永珍和3名工作人员拉下水(已被另案判刑)。致使这些国家税务工作者,多次收受好处后,不仅为张平偷漏国家税款开绿灯,还帮助企业财会人员金敏做假账,使914464.99元国家税款流失。

  检察机关还指控,托克托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张平,在承揽县建设局负责的云中北路改造工程时,向托克托县建设局局长王卿行贿5万元。

  托克托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平、金敏采取隐匿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而且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偷税,偷税额累计达914464.99元,占应缴税额的95.8%,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3款规定,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张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1款和第390条第1款规定,构成行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平犯偷税罪、行贿罪,金敏犯偷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平、金敏共同故意实施偷税,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维护国家税收正常的征管秩序,打击经济犯罪,被告人张平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交纳。被告人金敏在共同偷税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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