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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也甭想“踢开”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2:37 现代快报

  案例

  梁女士于1991年与孙先生离婚,儿子随孙先生生活,梁女士一次性向孙先生支付抚育费2000元。1998年初,孙先生被查出患有甲亢。前不久,他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儿子交由梁女士抚育。同年,梁女士经医院检查,也发现患慢性胃炎、胆囊炎。

  庭审中,孙先生称身体有病,收入窘迫,且儿子愿意随梁女士生活,故请求变更儿子的抚育关系。法院查明,孙先生、梁女士均有工作,梁女士收入高于孙先生;孙先生与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有三上三下楼房一幢、平房四间,而梁女士则借住在单位一间约8平方米的小阁楼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儿子随梁女士生活显然存在居住条件上的困难,不利于其生活、学习。因此,法院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裁判由谁抚养孩子时,首先考虑的是子女的权益,即由谁直接抚养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更为有利。本案中,儿子随其父亲生活十多年且其父亲的住房条件优于其母亲系不争事实,在权衡双方的实际情况后,为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其应随父亲生活为宜。快报记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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