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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想吃“后悔药”法院判决没“开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3:55 法制晚报

  特批“教师楼”高价卖给校外人 因发生矛盾要求对方退房被驳回———

  本报讯学校把特批给教师的经济适用住房高价卖给了校外人,又状告校外人此举是不当得利,要求解除合同。今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十九中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十九中将海淀区四季青闵庄天香颐小区的两套住房卖给了沈先生和刘女士。按规定该房为特批教师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3680元向十九中的教师出售。但沈先生和刘女士不是教师,因此十九中以每平方米4140的价格卖给了他们。

  由于沈先生和刘女士在装修过程中与十九中发生矛盾,十九中遂起诉到海淀法院,以沈先生和刘女士不是教师,不具购房主体资格,购买该房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十九中还提出,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和建设部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法规,应属于无效合同。

  沈先生和刘女士在法庭上都称,十九中违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再者,他们也没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没有侵占国家利益,更谈不上不当得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十九中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存在主观过错。十九中以购房合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行政规章不同于行政法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十九中的诉讼请求。

  作者: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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