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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日韩TDI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5: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今天,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简称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中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TDI,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此次期中复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6年2月2日之前结束。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0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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