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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不应“限量供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6:28 深圳商报

  由于据说是受“鸡年无春,不宜结婚”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民间说法影响,猴年年尾,许多地方“蜂拥而来的新人让不少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连口水都来不及喝”,这给他们带来了压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前民政部门透露,正在酝酿对登记新人实行限量的制度。具体做法很可能是根据各登记处的平均工作量来规定“座位数”,拿不到“座位号”的新人在当天将不能登记(见2月3日《现代快报》)。

  在我看来,这一设想无论其出发点如何,都存在可能侵犯婚姻自由的原则、违反现行法律以及给婚姻登记部门增加寻租的机会等问题,因此决不可取。

  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来看,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加以干涉。这里的“任何个人、组织”,自然也包括了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内。严格说起来,只要申请登记结婚的公民的手续完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只有办理登记的义务,而没有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的权利。“婚姻登记限额制”在客观上为公民登记结婚设置了障碍,损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从法律的角度看,结婚登记限额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包括民政部,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所谓婚姻登记限额制等于民政部门在未经权力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这当然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的。此外,把取得“座位号”作为是不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客观上等于修改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这显然也是一种越权行为。

  实行“婚姻登记限额制”还有一个可以立刻“变现”的危害就是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加了寻租的机会。由于相对于众多急于登记的新人来说,“座位号”是一种稀缺资源。难免不被工作人员拍卖,或者以之来换取红包。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婚姻登记限额制”成为常规,那么在即便是在平时的非高峰期,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操纵“限额”的上限,实行“双轨制”,巧妙的确保一部分“座位号”必须以“协议议价”的方式得到解决。这样一来,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当然可以获得稳定的“计划外收入”,而新人们就只好任人宰割了。

  在工作中一旦遇到问题,就通过自我授权的方式,以让自己更方便,民众更不方便的方式来解决,这几乎成了我们的不少政府部门在遇到麻烦时的一个本能的冲动。这一现象频频出现,意味着我们的这些政府部门的主事者还没有牢牢树立起“权为民所用”的基本观念。无庸讳言,由于民俗以及民众的心理习惯等原因,婚姻登记出现“峰”、“谷”不平衡的状况将长期存在,作为民政部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千方百计的适应这种现象,为民众提供最大限度地方便,而不是自命为比新人们更懂得什么时间结婚“更科学”,通过行政措施强行“削峰填谷”,来为他们制造不方便——纳税人出钱维持政府部门的运转,难道不是为了让他们提供方便吗?(郭松民)

  作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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