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下调十项收费标准 外企注册登记费享受国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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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50 水母网 |
本报济南2月3日讯 今天,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公安、教育、旅游等8部门10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下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享受国内企业收费标准。 涉及公安部门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发展改革部门部分收费标准下调幅度较大。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教育部门下调收费标准的项目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旅游部门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交通部门收取的海事调节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到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通知要求,涉及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