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大家谈 自律与他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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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9:11 千华网-鞍山日报 |
中国跳水队明星运动员田亮被开除国家队,这将当事人田亮推至舆论中心,商业和体育在田亮身上成为针锋相对的矛盾。这让我们不禁思考,运动员尤其是“国字号”的运动明星应该怎样“自律”,而国家应该采取何种“他律”,来保证他们的商业活动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田亮事件折射出的并不是管理缺乏,而是管不到“点子”上。当前国家的运动员管理制度沿袭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我国体育发展初期,起到了保证出成绩、出明星的作用,但体育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仅仅依靠国家运动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应对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也许有人会说,过去的李宁、郎平等明星运动员也有不少投身商业,为何他们能而田亮不能协调好这种关系呢?首先李宁、郎平身处的时代商业氛围还不是很浓,而且他们都是在自己体育事业结束之后,才搭上商业的“顺风车”。当今体坛竞争激烈,运动明星的“保鲜期”十分短暂,因此在知名度尚存甚至是鼎盛时期即开始从事商业活动成为许多明星运动员的选择,只不过田亮选择了一个“是非之地”——娱乐圈。他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媒体的镜头之下,曝光率很高。 既然体育和商业有着不可剥离的联系,我们采取的就不应该是“一棒子打死”的铁腕政策,应该积极、认真地去研究各种关系的变化,在培养运动员之时就签订相关的合同,用合同来规范和制约运动员的行为,实行严谨有效的“他律”,让运动员对自己负责。 (周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