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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兄弟需要怎样的“代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9:14 人民网

  “三农”问题,是当今中国所面临的最复杂和最严重的问题。不少学者认识到研究“三农”问题的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他们放弃原来的研究方向,转而对“三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是可喜的现象。

  然而,在研究的过程中,有些学者居高临下的姿态和纸上谈兵的理论不能不令我们警惕。如果学者缺乏对农民最起码的尊重,缺乏对当前中国农村问题最直接的观察,而盲目借鉴他国的经验,进行“三农”制度设计,其结果必然会给农民带来伤害。

  譬如,关于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不少学者在大力抨击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弊端之后,极力宣扬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在他们看来,只有在私有化条件下,农民的利益才有保障。可是,。在这次调查中,对安徽全省15个城市、60个县(区)、219个乡镇共2070个农户进行了摸底调查,其中46.09%的农民对土地私有化持反对意见,赞成土地私有的只有28.7%。这说明,大多数农民并不欣赏和赞同有些学者提出的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

  在我国,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确实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进行农村社会关系调整的过程中,许多学者看到了农村土地的重要性,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就可以得到农民的拥护。事实证明,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从“所有”到“所用”的法律转换,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农民的现实利益大体可以实现。但是,在任何国家,土地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农作物耕种并不能带来更大的收益,农村土地的商业性开发才能实现收入的跨越性增长。然而,现实生活中,土地的集体所有与农村承包之间确实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将土地私有,而是要将土地国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流转收益补偿基金制度,通过对转让土地的农民进行收入补偿,实现整个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在某些学者看来对农民非常有利的制度安排,却得不到农民的支持,这说明有些学者习惯于高高在上,习惯于想当然地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农民的身上,而没有看到农民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根本上来说,农村围绕着土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究竟应该呈现怎样的状态,取决于农民的知识水平,取决于农民的劳动能力。如果农民的知识水平普遍较高,那么,在农村围绕着土地制度可以建立更为复杂和高级的社会关系;如果农民的知识水平不高,那么,可以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更为简单的生产劳动关系。同样道理,如果单个农民劳动能力比较强,那么,由他们自主掌握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可能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如果单个农民劳动能力较弱,那么,采用土地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制形式,并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流转基金,用于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再譬如,我们的一些学者强调农民的自治权利,要求政府鼓励并支持农民建立各种协会,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可是,他们没有想到,现在个别地方,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支书腐败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村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就是因为当初制度设计者没有看到广大农村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没有看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集体所有制制度赋予集体组织巨大的财产权利,没有注意到村民委员会在掌握了大量资源之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更没有看到当今中国农村各种有形的组织和无形的势力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当我们一厢情愿为农民建立各种自治组织的时候,我们可能忘记了这些组织同样需要大量的组织费用,忘记了历史上村民自治曾经走过的弯路。

  诚然,农民是需要教育的群体。但是,如果我们的一些学者高高在上,不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不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而只是盲目地照抄照搬他国的经验进行中国“三农”制度设计,其结果必然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人们注意到,现在有些学者在关注农民的生存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同时,却漠不关心农民的政治权利。在他们看来,农民的素质很低,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少于城市居民代表的比例是完全正常的。这是一种缺乏常识的思维方式。农民应该在最高权力机关中有自己的代言人,并不意味着忙碌于田间地头的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兄弟直接担任人大代表,而是要求那些公开表明支持农民的主张,并且愿意为农民的利益奔走呼号,具有从政能力的知识分子通过竞选的方式担任人大代表。只有让那些愿意真正为农民服务的知识分子上山下乡,直接听取农民的意见,并且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为农民争取各项利益,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

  在现实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利益博弈日趋激烈,如果农民在立法和执法机关没有自己的代言人,那么,农民被边缘化的问题总是会出现。只有选择那些有责任心的、并且能够正确处理农民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人担任农民的代表,为农民建言献策,那么,中国才能真正制定出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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