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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原市长李桂东主动坦白 终审由无期改为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9: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4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东兴市原市长李桂东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桂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9月27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桂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李桂东不服,提出上诉。

  对李桂东提出的四项上诉理由,二审只对第四项予以采纳,即李桂东在被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星航、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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